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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教育厅发文: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可适当收费

2018-12-21 321

江苏省教育厅发布《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规定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18:00,可采用政府财政补助和学生支持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,坚持公益导向,不得营利。

《意见》提出,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公开服务时间、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安全措施、收费事项等;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,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;课后服务要培养学生爱好,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;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财政投入为主,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,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地区,开展课后服务可采用政府财政补助和学生支持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,坚持公益导向,不得营利。

《意见》明确,课后服务的范围为小学、初中的学生,时间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始,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18:00。课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:安排学生在指定场所自主完成作业,并进行学生作业个别答疑;安排学生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,学校要充分挖掘和重点建设体育训练、科学技术、文化艺术、传统工艺等各类社团或兴趣小组,为学生提供“菜单式”服务;安排学生在阅览室等区域自主阅读或开展读书交流活动;学校统一安排专题教育等其他有益活动,体现实践性、体验性、自主性;以及其他根据学校特色开展的活动。

此外,《意见》提出,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的管理职责由各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承担。各中小学要主动承担课后服务工作,鼓励学校与(青)少年宫、青少年活动中心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、科技馆、社区活动中心等机构开展合作,共同开展综合实践等服务。

对于人员报酬问题,《意见》也给出明确要求: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财政部门在核定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,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,根据课后服务内容、时长等情况,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;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参加课后服务教师的分配。对学校外聘的参与课后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员,可由双方协议确定有关劳务报酬,所需经费可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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